“官府查封了大兴号!”
“大兴号的韩老板卷着钱跑路啦!”
“大兴号同香江商会根本就没有关系!”
随着嘉定官府贴出查封大兴号缉拿韩半瓶的通告之后,整个嘉定府顿时就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在之前的半年仅嘉定一县就有近八成的乡绅商贾对大兴号进行了投资,更不用说周边那些经过熟人介绍入伙的投资者了。原本以为经过印度洋的一役大兴号会更加兴旺,却不想转眼之间竟会迎来这样的结局。而让那些投资者更感恐慌的是,当他们争先恐后地赶到大兴号门前时却发现等待他们的只有官府冰冷的封条以及荷枪实弹的官兵,原本打下的如意算盘,人们直到此时才发现原来他们都是那“最后一个”。
而就在整个江南为大兴号事件鸡飞狗跳之时,一直在汤山行宫避暑的弘武女皇也起驾回了京师。不过孙露在这会儿回京倒并不是为了处理大兴号事件,事实上正好相反,自从嘉定县衙门正式立案之后,不管是香江商会还是内阁都没有再去过问这件事,仿佛这一干人等与嘉定发生的那桩案件都毫无关系一样,就算有报社想要打探这次事件背后的内部消息,得到的回复也一概是无可奉告。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朝堂上的风向就由原先闹哄哄的股市转向了捷报频传的印度洋。
“一、中华皇帝、奥斯曼苏丹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中华、奥斯曼两国京师。
二、中华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
三、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
四、中华皇帝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
五、中华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奥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奥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
六、奥国不得以宗教、民俗为由歧视中华国民。
七、中华国民,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祠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相勒。
八、中华国民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奥地方官应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九、凡中华国民在通商各口,所有各家产财货,奥人均不行欺凌侵犯,至奥官府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中华帝国之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十、中华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中华官员查办。
十一、中华国民有犯事者,皆由中华惩办。奥人欺凌扰害华人,皆由奥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十二、开放阿巴斯、巴士拉、亚丁、荷姆兹西、马斯喀特五口通商。
十三、通商口岸所取秤码、丈尺均按照中华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十四、中华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十五、中华国民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华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十六、中华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十七、约内所指华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奥国收办。
十八、中华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十九、中华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通商各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奥国官员平行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