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1(2 / 2)

以后维齐尔的数量增加,有的负责财政,有的负责政务,有的负责地方管理,这些维齐尔都被授予帕夏头衔。

在行政机构中,维齐尔有4位以上(最多时有9位)。

维齐尔的责任重大,分管着帝国的宫廷事务、财政、外交、官吏考核、农工、贸易等。职务最高的官员是“大维齐尔“。

大维齐尔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的时候,由维齐尔暂时代理大维齐尔负责的事务。

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过程中实行“米勒特“制度,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尔巴尼亚人等以米勒特划分区域,带有内部半自治的性质。

宗教机构的最高长官是伊斯兰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资格参加迪万会议,进入托普卡帕宫面见素丹。

奥斯曼国家的穆斯林机构由教育者、传教者、法学家、法官,以及所有经受过训练的职业宗教人员组成。

他们这个团体和阶层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奥斯曼国家的宗教、法律、学问等精神文化因素。从来源看,穆斯林机构中的成员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穆斯林家庭(父母为穆斯林,个人出生和成长于穆斯林家庭)。

至于军事制度,则主要是两个部分,首先是军事奴隶制,也就是血税。

奥斯曼帝国从基督教农民家庭招募男童,从小培养他们,让他们改信,这也是奥斯曼帝国近卫军的来源。

其次是军事采邑制度,这也和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有关。

西帕希骑兵与蒂玛尔就是这一制度的产物,他们类似于西欧的骑士,但又有不同,因为他们的封地不世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制度只是因为苏丹要维持军队而又不想支付军饷。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一个重要的行政单位是桑贾克,每个桑贾克的规模是大约数千平方英里和将近10万人口。

奥斯曼帝国征服的新领土,形成新的桑贾克。在确立对桑贾克的管理时,要实施详尽的土地调查,每个村庄的人力和经济资源都在政府掌握中,以便于分配封地,确定税额。(前文的西帕希骑兵与蒂玛尔由此而来)

起初,用于各地的规则因地制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领土的快速增加,法律和规则趋于统一。

桑贾克贝伊不是从本地招聘的,而是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任职三年后必须改任他职。

参战时,桑贾克贝伊是率领自己的西帕希的将领。

比桑贾克级别更高的行政区是行省,构成帝国的主要行政区。

根据资料显示,奥斯曼早期国家的征税面不广,税源有限。

更确切地说,他们视自己为监护人,除了较低水平的征税,还在保护农民对抗精英。

虽然奥斯曼政府照章办事,但是出于代理制的需要,统治者必须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代理人。

像奥斯曼帝国这样辽阔、多样、复杂的国家,不得不如此。(这是部分史学家的看法,但我的拙见认为这是因为奥斯曼帝国没有一套文官制度)

代理人有自己的才能和专长,会营建自己的权力圈子。(地方豪强由此而生)

其实,自穆罕默德二世控制地中海和黑海的商业区域之后,国家可以征收关税,国库从而变得充盈。但

军事行动频繁,加上统治范围大,国家治理的难度增加,军费开支和行政管理费用均大幅度攀升,帝国财政的负担并未减轻。

这也是奥斯曼帝国使用包税制原因之一。

关于这个体制分析的第一期到此就结束了,我不是什么史学家,说的肯定有漏洞,诸位书友里面也有不少大佬,欢迎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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