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徐工集团和凯雷签订的对赌协议要求徐工集团在2006年达成盈利要求,凯雷出资1.2亿美元溢价收购徐工机械2.42亿元资产,否则出资6000万美元收购徐工机械2.42亿元资产。
再例如,江苏雨润食品和高盛签订的对赌协议,要求如果江苏雨润食品在2005年的净利润为2.63~3.25亿元,就要转让最高2.8%的已发行股份给外资;如果净利润低于2.592亿元时,就要以溢价20%的价格购买外方持有的股权。
对赌协议运用得当,可以让投资方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同时激励融资方企业管理层的工作热情,但对赌协议本身的高风险性也可能给投资方及融资方带来较大风险。具体来看,对赌协议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对赌协议行权标准失衡的风险
投资方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可能会提出较高的行权条件,而融资方企业管理层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再加上其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在对自身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缺乏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和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从而造成对赌协议行权标准失衡。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企业管理层因为行权条件过高而自暴自弃,缺乏工作积极性,难以推动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投资方也无法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双输的局面。
◆滥用对赌协议的风险
投资方高估对赌协议对融资方的约束作用,认为签订对赌协议后,便锁定风险、保障收益,从而盲目制定投资决策,尽职调查流于表面,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
◆投、融资方短期行为的风险
签订对赌协议后,融资方企业管理层要承担一定的经营压力,为了能够达成协议要求条件,可能会采取非理性扩张等短期行为,甚至可能对财务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经营等,导致企业陷入生存危机。投资方也可能为了获得短期财务回报,在没有和融资方沟通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导致企业股价下滑,影响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